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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10月10日蘋果日報 記者劉昌松

因案有異

過去法院審理通姦或性侵案時,偶有傳出當庭驗鳥的審理過程,但律師莊秀銘表示,並非每件個案都需要當事人如此「坦然面對」司法,因為「法院通常要在其他證據都不足的情況下,才會考慮這種方法來確認當事人的說法真偽」。

只是中等程度證據

曾有一名涉嫌性侵女兒的男子,就辯稱下體特徵沒有被指認出來,想藉此脫罪,並主動要求露鳥勘驗,但最後仍因特徵不明顯被法院判刑。莊秀銘認為:「除非下體特徵明顯易認,否則難以強求被害人記得。」

莊秀銘分析:「勘驗下體只是中等程度的證據,類似案件最好的證據其實是DNA(Deoxyribonucleic Acid,去氧核醣核酸)、捉姦照片,因為法院可從中直接查出被告是誰,像性交後用的衛生紙、保險套都可以作為證據,而有曖昧字句的信件、手機簡訊則是較差的通姦證據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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