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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問答 / Marriage Answers

  • Q:個人財產會因為婚姻延續轉化為共有財產嗎?
    A: 過去規定生活資料經過4年、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經過8年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,但這樣規定不符合物權法的原理。有的網友只看到過去的司法解釋的規定,認識上有不清楚的地方。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釋,個人財產不因婚姻延續轉化為共有財產,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財產。
  • Q:雙方都要房子怎麼辦?
    A: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資料,特別最近幾年房價瘋長,房屋尤顯重要。如果雙方都想得到房子,法院一般會考慮到以下因素判決:

    (一)孩子歸誰撫養。一般情況下,孩子歸誰撫養,房子判歸誰的可能性會較大;

    (二)照顧無過錯一方。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惡習,即有重婚、同居 、暴力、遺棄或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,考慮無過錯方的利益,法院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權益。

    (三)如果雙方條件相同,又沒有孩子,法院還可能採用競價方式解決房屋歸屬,即把房屋判給出價最高的一方,另一方拿取折價款。

  • Q:哪些情況下,子女隨母方生活?
    A: 1、兩周歲以下的子女,一般隨母方生活;

    2、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,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:

    (1)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;

    (2)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,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;

    (3)無其他子女,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;

    (4)子女隨其生活,對子女成長有利,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,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,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。

    (5)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,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,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,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母方照顧外孫子女的;

    (6)十周歲以上的子女,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。

  • Q:哪些情況下,子女隨父方生活?
    A: 1、兩周歲以下的子女,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 (1)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,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。

    (2)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,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。

    (3)因其他原因,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。

    2、兩周歲以下的子女,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,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。

    3、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,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隨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:

    (1)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。

    (2)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,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。

    (3)無其他子女,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。

    (4)子女隨其生活,對子女成長有利,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,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,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。

    (5)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,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,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,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父方照顧孫子女的。

    (6)十周歲以上的子女,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。

  • Q:子女撫育費如何給付?
    A:子女撫育費的數額,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。有固定收入的,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。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,比例可適當提高,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。無固定收入的,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,參照上述比例確定。

    有特殊情況的,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。撫育費應定期給付,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。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,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。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,但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,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,不得協議。撫育費的給付期限,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。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,以其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,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,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。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,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,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:

    (1)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,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。

    (2)尚在校就讀的(高中以下的學歷教育)。

    (3)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。

  • Q:對方造假「債務」怎麼辦?
    A:造「假債務」也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。比如,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,現在補寫一張「欠條」企圖變成借貸關係;甚至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;自己股市中的錢說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。擔心對方造假,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。其實,您也不必過於擔心。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,「造假」也並不是那麼容易得逞。目前,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,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,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。

   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,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,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,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。「造假」要面臨鑑定、質證的考驗,還要面對婚姻法規定的不分、少分的後果,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後果,因此,「魔高一尺,道高一丈」,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,訴訟中對方「造假」問題,可以防範和 解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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