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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.通姦法律 / Affair law

  • Q:觸犯妨害家庭及婚姻罪
    A: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在刑法中視為觸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: 重婚者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。而與其結婚的對象亦視為同罪﹝刑法第237條﹞。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,且經判決為無效或被撤銷之婚姻﹝刑法第238條﹞ 此項為告訴乃論罪。

    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者。其對象亦同﹝刑法第239條﹞此項為告訴乃論罪。 誘使有配偶之人或未滿二十歲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(刑法第240至241條)誘拐有配偶者為告訴乃論罪。 收受、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﹝刑法第243條﹞。
  • Q: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 ? 如何起算 ?
    A: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:「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為之。」

    這裡的「知悉」,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,也就是說,以得為告訴之人之「主 觀認知」為標準,而且認知應該達到「確知」之程度,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,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,尚不得稱為知悉。至於連續性、繼續性的犯罪,其告 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,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,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。
  • Q:何種情形,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?
    A: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:「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,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。」

    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,乃事前所為之表示;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,乃事後所為。 如果甲、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,仍發生姦淫行為,後來被甲的配偶丙查獲,甲懇求丙原諒出軌通姦的行為,經丙同意原諒後。丙就不能反悔,再向甲、乙提出通姦告訴。
  • Q: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?
    A: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,紅刀子出,有人死了才會成立?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,當然不是。

    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,即時發覺之現行犯(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),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,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,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。

   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: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 實。」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,也就是證據資格。要取得「證據能力」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,包括法定證據方法(被告、證人、文書、鑑定、勘驗)和法定調查 程序,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。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,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,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(證明力)的原則。

    至於有罪之判決,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,最高法院曾謂: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;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明,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,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,始得據 為被告有罪之認定(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,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)。

   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,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,(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,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。)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,仍可成立通姦罪。
  • Q: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,能否與相姦者結婚 ?
    A: 通姦的配偶離婚之後,能否和第三者結婚?

    通姦是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之一,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,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。

    舊制法律規定離婚後不能和第三者結婚,民法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後,因通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,與相姦者可以結婚。所以,夫妻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,在離婚後,依現行法律的規定,可以和第三者結婚。
  • Q:通姦行為和解後,配偶能否再提告訴 ?
    A: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:「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,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。

    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,乃事前所為之表示;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,乃事後所為。

    如果甲、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,仍發生姦淫行為,後來被甲的配偶丙查獲,甲懇求丙原諒出軌通姦的行為,約定給付丙500萬元當成和解賠償金,也簽立了和解書,丙同意原諒後就不能反悔,再向甲、乙提出通姦告訴。
  • Q:捉姦的定義是什麼? 怎樣才算妨礙家庭?
    A: 通姦的定義是與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為,也就是說要男女間有姦淫的行為存在,才構成通姦。而與人通姦的配偶之另ㄧ方可進行抓姦。

    捉姦是證據的問題,你要讓法官相信被告兩人間有發生姦淫的行為。 所以捉姦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正在從事性行為,或者有錄影也可以(但是礙於證據取得是否有妨礙秘密罪嫌,可採用有錄影不錄音的方式),加上捉姦時有照片或者蒐證影帶拍到兩個人沒穿衣服也可以,反正就是要讓法官確信兩人之間確有發生性關係就可以了。

   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"妨害婚姻及家庭罪",除了上述的通姦之外,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,都屬於妨害家庭,依法都可提起告訴。
  • Q:通姦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 ?
    A: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,告訴乃論之罪,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,稱之為「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」。

    大法官第569號解釋,告訴人可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,也就是老婆可在提出通姦告訴後,可單獨對老公撤回告訴,只剩下第三者是被告,告訴一旦撤回就不得再提告訴。所以造成不是兩個一起被告,就是只剩第三者被告,所以想要當通姦的第三者,還是先了解法律好自為之。
  • Q: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,是否構成刑法的通姦罪?
    A:按刑法的通姦罪 (相姦罪),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,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。

    而所謂「精神外遇」,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,與法律所責難的「肉體外遇」不同,縱使他們在精神上、思想上、言語上、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,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,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(相)姦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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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Q: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?
    A: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,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,即屬通姦行為。

   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,其法律責任如下:
    (1) 觸犯刑法第239條的通(相)姦罪,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惟本罪須告訴乃論,且非配偶不得告訴,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,則不得告訴。

    (2) 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,構成共同侵權行為,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(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、第一八五條、第一九五條)。

    (3) 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(民法第一○○一條但書),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,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。

    (4) 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(民法第一○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),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(民法第一○五六條、第一○五七條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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